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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行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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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改革现行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分别采取问卷、走访生育妇女、单位领导和座谈等方式,在市区两大医院妇产科、部分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从业女性中就从业女性十分关心、企业领导深感棘手的女工生育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

  综上所述,尽管在用工制度改革中,合同用工制度得到推广,公然触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单位已大为减少,但仍有不少的企业采取合同一年一签、仅招收非生育期合同工等等规避法律法规的方式“柔性”地侵犯女职工的权益,以逃避承担生育费用,女职工很难找出证据提请仲裁或诉诸法庭,有苦说不出,从而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致使一些生育女职工要么牺牲工作与收入,重新回到家庭;要么放弃生育,选择工作。因此,如果不对现行生育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不利于女性平等就业和竞争上岗,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也难以真正实现,特别是这种新的不平等必将成为激化家庭及社会矛盾,影响家庭、社会安定及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又一诱因。

  三、实行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的客观必要性

  1、实行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实行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将妇女生育纳入整个社会保险体系,通过社会化管理与调控,来保障女职工工作、生活、育儿权益,对于保持企业间公平竞争、家庭正常经济、和睦生活,对于实现男女平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是企业的呼唤,更是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2、实行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地位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对妇女儿童保护、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也提出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专门强调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工作。

  3、实行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调动妇女参与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旧的思想意识、传统习惯的影响,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往往难以得到承认,女职工生育引出的许多实际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些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说,要依靠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4、实行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是转变生育观念,促进优生、生育的有效手段。对价值观念的调控,主要应靠政策、法规和舆论导向。在制度上确认和体现女职工在人类生产中的贡献和社会价值,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保证了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不仅有利于母亲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保护和培养新生儿,为优生优育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和精神安慰。判定一个社会的妇女地位可以有多项指标,妇女生育价值能否得到社会承认,也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审时度势,从中华民族百年大计出发,从提高整个民族素质出发,对女工生育认识和行动上有一个新的突破和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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