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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行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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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改革现行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分别采取问卷、走访生育妇女、单位领导和座谈等方式,在市区两大医院妇产科、部分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从业女性中就从业女性十分关心、企业领导深感棘手的女工生育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

  现行的生育保障制度在我市、局及油田公司各企业内部实施至今已十五年。该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生育保障制度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改革现行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分别采取问卷、走访生育妇女、单位领导和座谈等方式,在市区两大医院妇产科、部分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从业女性中就从业女性十分关心、企业领导深感棘手的女工生育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现行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在我市施行现状

  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部融劳动保护、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国策为一体的比较完整的专项法规。《规定》将女职工的产假由56天提高到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孩子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可以有两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女职工在怀孕期,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休息时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险字(1998)2号文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为了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国家在《工厂安全卫生规定》(1956年颁发)、《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年颁发)中对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设置均作了明确规定。我市的市属、石油局、油田公司国有企业基本都能按有关规定执行,但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施行情况并不乐观。为了深入了解企业承担的生育费用情况,解剖现行生育制度在施行当中存在的弊端及其深层次原因,我们对生育妇女在生产期间费用发生额进行了调查。

  我们查阅了市人民医院、中心医院部分产妇“生产期”费用结算单,结算单显示,一般“顺产”产妇结算费用大约在400——2000元;“剖宫产”产妇结算费用大约在2000——4000元;部分剖宫产产妇因手术难易程度、身体状况不同,其手术结算费用高达5000元左右。

  除了在医院发生的“生产费用”外,我们对生育妇女产假期间的工资进行了测算。如果生育期妇女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每人460--2000元,以三个月为单位计算,那么每个妇女“产假工资”约需1380--6000元。从调查情况看,国有企业对妇女“生产期”费用发生额度并不十分清楚,对此也没有十分明显的“负担”意识,而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对此反映十分强烈。究其原因,自医改以来,我市国有企业女职工“生产期”费用一直混合在医疗保险中,生产期费用和医疗费用归并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内。因而,多数企业领导对生育期女工产假工资费用发生额度较为关注,也较清楚,对职工生产期医疗费用发生额则较为模糊。尽管如此,许多国有企业领导仍然对生育妇女的产假工资伤脑筋。因为孕产期女职工毕竟在3个月、乃至更长的产假期间内无法创造企业效益,需要企业进行照顾和补偿。相对国有企业而言,改制、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的就是非常直观的生育费用明细帐。市场经济引入“效益第一”的原则,企业领导考虑更多的是经济效益和员工利益,女工生育权益往往不能确保,也难以落在实处。

  二、现行女职工生育制度存在的实际问题

  现行女职工生育制度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承担女职工生育期间费用畸轻畸重,影响了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由于生育保障制度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而改革生育保障制度的进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劳动力成本,造成企业承担女职工生育期间费用畸轻畸重,不仅影响了企业间的平等竞争,而且致使企业男女职工就业竞争无法建立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成为女性平等就业的一个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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