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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怀孕后保险有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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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以及地方政府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强制性规定由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对该项计费方式、取费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就是向尚处于劳动关系中,而有生育要求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先怀孕后保险有生育保险待遇

  李女士怀着孩子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公司开始给她交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一系列社会保险。几个月后李女士顺利生产,公司为她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先怀孕后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李女士为此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怀孕、后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一口头答复,李女士胜诉。

  

  而李女士则坚持:“《转发〈通知〉》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行制定的文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交纳生育保险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权对市政府发布的政府4号令进行解释。”

  判决:先交保险后生育应享受待遇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以及地方政府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强制性规定由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对该项计费方式、取费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就是向尚处于劳动关系中,而有生育要求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女士所在企业依法为她交纳了含有生育保险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李女士在此之后生育一子,就此享有法定的保险利益和社会保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履行保险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女士属于先怀孕后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观点缺乏法律上的根据,不予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去年8月对李女士要求支付生育津贴请求的口头答复意见,并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重新对李女士的请求事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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