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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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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日前,沧州市政府出台了《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沧州市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日前,沧州市政府出台了《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这个办法规定,沧州市市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起0.40%,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8%。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规定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二、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正常生产的1000元;难产的1500元;剖腹产2300元。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50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100元;实施绝育手术的200元;实施复通手术的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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