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保厅和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推进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今后将采取设区市统筹,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将统一到设区市有关部门进行。
意见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设区市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参保人员暂不纳入本次市级统筹范围。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等政策,尚未实行设区市统筹的设区市必须确保今年底前全面实施生育保险设区市统筹。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统筹区内各类企业的缴费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并根据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需求情况,确定生育待遇水平。
各设区市要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生育保险工作制度和规程,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管理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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