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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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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最新政策调整,区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可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同时,对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费用待遇,可向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生育保险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在本统筹区域以外住院分娩,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

  宁波鄞州区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昨天(6月6日),记者从宁波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鄞州区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至2013年扩面到各类所有制企业。

  根据最新政策调整,区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可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同时,对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费用待遇,可向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生育保险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在本统筹区域以外住院分娩,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在女职工、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产假期满后30日内,用人单位应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其它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分娩时的原始费用收据、出院小结原件。

  从今年10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满10个月才能享受生育待遇。但对职工妊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通过补缴生育保险费以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是因工作单位变动,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其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二是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三是因经办机构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水杉、朱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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