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病伤期间生育的,其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1962]生活字249号、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问题解答,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歇工在6个月以内生育的,应自生育(包括小产)之日起算作产假,享受生育待遇,产假期满,病伤仍未痊愈的,其病伤假应与生育前的病伤假合并计算。
根据[1965]中劳薪便字381号文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需要休息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行政酌情给予补助。
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前,由企业支付的产假工资是按女职工个人产前标准工资计发的。实行社会统筹之后,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即统筹前的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生育的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统筹前后,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有所变化,由过去的女职工个人产前标准工资改为按其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原因在于:
(1)目前,标准工资的概念已逐步淡化,养老保险已实行按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生育津贴也由标准工资改为按工资收入计发。
(2)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企业之间经济效益差别较大,按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既可以体现企业间女职工生育的差别,又可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和基本保障的原则,避免因生育的女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影响其基本生活。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不同,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有所差异。有的地方按个人缴费工资(养老)计发,也有的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另外,在计发期限上,除国家规定的三个月正常产假外,有的地方还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奖惩办法,作了适当延长。
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作了规定,即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从各地实际情况看,一些大中城市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度相对比较高。如太原市采取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生育的女职工发放生育保险金办法。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或流产,本人或亲属可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手续或委托企业劳资人员代办,职工可凭领取的生育保险金存折在工商银行所属的90个联网储蓄所随时支取现金。青岛市开展了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试点工作,较好地规范了医院的医疗行为,合理控制了费用支出,使女职工生育费用得到了及时、足额补偿。但是,由于多数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条件有限,人力不足,为了便于操作,大多采取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定额结算办法。即先由企业劳资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定额医疗补助,再由企业按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生育的女职工。
广州市的具体做法是: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工资的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按月支付,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高于生育保险基金拨付金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不可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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