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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社会保险法》对百姓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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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要求通过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参保人在因患病或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实现“病有所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使其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效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负担,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共济作用。

  今年初,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了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参保人在五邑地区任一家定点机构就医或购药的医疗费用都可实时结算,实现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费用全市一卡通。

  同时,为解决市外就医的参保人医疗费用结算问题,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正按照省局工作部署,为联接省局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平台做好准备工作,力争早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并积极探索与其他省市建立异地协作机制,切实解决参保人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市民疑问五:我在江门工作,回广西老家,之前,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只能提取个人账户资金,异地缴费年限就没了,新法实施后,可否异地转移?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医疗保险关系应同养老保险关系一样转移,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将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无障碍”上升到法律层面,为社保经办机构在下一步医保关系转移工作方面作出了明确指引和硬性规定,同时也是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体现。

  市民疑问六:作为参保人,我因交通意外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属第三方责任,但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使我无法获得医疗赔偿,新法有无规定应对这种情形?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针对以上情况,可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确保参保人得到及时治疗。这一规定,解决了应由第三人负担但暂不能支付的情况下,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如何迅速得以解决的问题,保障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市民疑问七:我单位大部分职工已生育,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为什么还要参加生育保险。

  答:许多单位对职工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但必须参加生育保险而充满了疑惑。《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必须强制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通过建立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为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和配偶提供生育保险的保障,这是每个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市民疑问八:我参加了生育保险,我太太没有工作,那她生宝宝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解决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问题,改变了部分统筹地区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后,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的问题,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要保障公民在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建制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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