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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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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由企业按照女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即提取的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向社保机构缴纳。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行政立法:是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我国行政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

  贯彻实施:是指对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进行部署、组织指导操作的过程。将法律法规、措施、计划等书面上文字的静态形式,付诸于动态的实际行动。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一方面体现在根据工作规划对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结果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工作人员合法性的监督。其主要作用是防止生育保险工作中政府部门的不良行为和非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减少管理失误,确保管理效能。主要任务是发现和纠正生育保险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和失误,保障生育保险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和鉴定等方式。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所采取的补偿方式有那些?

  1988年之后,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险费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的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二是社会统筹,即通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而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费用。“分担式”的办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比过去女职工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保障范围窄,调剂功能差,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上的衔接,是一种暂时过渡的办法。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金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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