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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改革不应偏离共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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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探索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初建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基本框架搭建于21世纪初,经过30多年的建设,我国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已覆盖了全体国民。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探索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初建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基本框架搭建于21世纪初,经过30多年的建设,我国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已覆盖了全体国民。当前中国进入了新常态,经济增长率持续下降、财政增长继续趋缓、城乡一体化加速、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国社会保障面对新的经济形势,任务十分艰巨,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也存在很多分歧和争论:多缴多得是否有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用“精算公平”代替“再分配公平”是否合理,中国社保费是否可以改为社保税等,这些问题都直指社会保障的核心。本文将针对社会保障的核心及上述三个问题进行阐释。

  一、社会保障的核心是共济性

  中共中央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十三五”时期要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为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定位,必将引领新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所谓社会保障,就是社会为提高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质量而采取的解决社会问题、处置社会风险的基本政策,进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社会保障的核心是共济性。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在内的综合体系,它包含着几个基本的原则。一是实行选择性原则,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以及灾害救助制度等,对包括鳏寡孤独及残疾者等弱势群体提供生活保障,这主要表现在社会救助上面;二是普遍性原则,主要是针对公共卫生、社会服务、义务教育等人人享有的那部分保障,这主要表现在社会福利方面;三是统筹互助原则,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员,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障,这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上面。不管是社会保障中的哪一种功能,其实都是以正向分配原则为基础,对于基本的社会保障,政府应发挥二次分配的作用,缩小一次收入分配差距,使社会不同地区、各阶层居民在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更加公平和谐,这正是共济性体现之处。

  二、过分强调多缴多得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在我国一次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强调多劳多得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如果在二次分配中,仍然过分强调多缴多得,一次分配的差距不仅不利于缩小,反而有可能会加大,如城乡二元社保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等,出现了“逆向转移”的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将个人账户引入制度之中,分为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个部分,以工资的一定比例去缴费,在一定年龄后根据缴费情况获得收益,基本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原则。个人账户规模比例会影响社会保障项目的共济性,不利于社会公平,因此从引入个人账户以来,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占比例经过了三次调整,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16%的个人账户设计,到1997年的11%的个人账户,再到现在8%的个人账户,目的是提高社会统筹所占的比例,以增强公平性。虽然多缴多得的办法,对于参加某一险种有一定的激励因素,如果以扩大个人账户规模为举措,这将与社会保障的核心相违背,也不利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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