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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红: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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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乡村医生是从“赤脚医生”发展而来的,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为保障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改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问题尤为突出。

  (二)同其他行业差距较大。乡村医生和民办教师是具有很多共同属性的两支队伍,过去,他们都是农民出身,又都是半农半工。但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民办教师这支队伍通过“民转公”已经解决了在岗待遇和养老保险问题,解除了后顾之忧。根据湖北省相关政策,被清退的民办教师,也可以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水平相当的养老金保障(2011年平均水平为每月1380元)。而现在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国家的政策是: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国办发〔2011〕31号),这显然与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差很大。

  (三)政策差异性很大。由于国家未出台统一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故省级区域之间,同一省内的市县级之间政策不统一,政策差异性很大。如河南省对于在村卫生室工作10年以上的退休乡村医生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补助;陕西省按工龄每年4元的标准对退休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北京市将退休乡村医生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养老金;上海市按照该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标准,保障退休乡村医生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养老金等。就湖北省来看,各地也是五花八门。如蕲春县统一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退休乡村医生每年可以获得4400元左右的养老金;汉川市将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障范畴,退休乡村医生每年可以获得3900元左右的养老金。麻城市规定凡参加乡村一体化的乡村医生,到龄或因病离岗后,每人可按月领取300元生活费,去世后可领取5000元丧葬费和300元抚恤金。宜昌市下辖各县(市、区)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按比例缴费,退休后按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领取养老金。

  鉴于以上种种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和问题,加上目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工作强度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但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还不健全,还不能落实到位,乡村医生收入可能有所下降,这必将导致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降低,大量乡村医生流失。同时,有相当多的乡村医生即将面临退休问题(以湖北省为例,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共有乡村医生46000余人,其中5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就有13748人),随着这部分人的逐步退休,而有志于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年轻医务工作者因保障问题望而却步,村医队伍就无法补充适宜人才,势必导致乡村医生队伍断层,如此以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将得不到巩固和健全。另一方面,如果不妥善解决退休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退休村医生活无着落,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使乡村医生这一集医疗、防疫、保健为一体的农村卫生最基层的力量继续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

  二、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改善乡村医生待遇,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健康发展,夯实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保障和改善民生,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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