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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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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替代率,﹁般指工人退出劳动领域后,从养老保险计划得到的福利相当于其原来工资的比例。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评价替代率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以普通成年男工工资总和为基数,二是上述工资应按照正常工时的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三是替代率至少要达到40%。

  替代率是评价一个养老保险计划的重要指标,搞社会保险的人无不通晓。但具体到如何判断我国养老金替代率的高低,就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了。时下主流的认识是,我国养老金的替代率长期居高不下,有重蹈西方高福利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覆辙的危险。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也体现了业内人士可贵的忧患意识;但难以解释这个现象:无论到哪个城市调查都会发现,退休人员普遍生活在社会的中下层,说不上富足,相当一部分还比较清苦,更有少数人十分拮据。判断与事实出现矛盾,所以有必要对替代率问题做深入细致的讨论.

  准确把握替代率的技术标准

  替代率,﹁般指工人退出劳动领域后,从养老保险计划得到的福利相当于其原来工资的比例。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评价替代率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以普通成年男工工资总和为基数,二是上述工资应按照正常工时的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三是替代率至少要达到40%。依据这三条来看我国的替代率:

  其一,我国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水平是60%左右,目前的实际水平还高于此,毫无疑问是合乎国际标准的。

  其二,我国目前的常规统计中没有分年龄和性别的平均工资指标,因此无法以“普通成年男工的工资”作为计算养老金替代率的基数。这一缺失需要在今后加以弥补。

  其三,我国计算替代率的基数是“当地企业参保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其中包括了工资支付上的大量非正常现象,如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一些企业减发、拖欠甚至长期停发工资的状况,部分企业有意瞒报工资基数等等。很明显,这些都与“正常工时的工资标准”的国际惯例相去甚远。可以说,相对于正常领取全额工资的人群的实际状况来说,“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所反映的工资水平低了不少,受其影响,替代率水平被高估了。国家统计局近年设置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较为接近“正常工时的工资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偏差。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分析,1999年和2000年,如果按现行方法计算,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494元和544元,参保职工人均缴费工资为570元和630元,替代率分别为86.7%和86.35%;全国有12—16个地区替代率超过90%,其中7个地区超过100%,1999年只有两个省市低于60%的目标替代率,而2000年各地区全部超过60%。而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1元(1999年)和766元(2000年)计算,替代率仅为72.6%—71%,二者相差14.1—15.35个百分点;全国只有7个(2000年3个)地区替代率超过90%,其中3个(2000年仅1个)地区超过100%,有7—8个地区低于60%的目标替代率。

  显然,以“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算养老金替代率的基数缺乏科学性,应当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取代。这虽然只是一个技术上的完善,但关系到对替代率水平正确的、合乎实际的评价,也关系到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取向。例如,如果86%的替代率是真实的话,按照一年一个百分点的平稳速率调降,我们需要1/4个世纪才能达到设定目标;而如果真实的替代率只有71%—72%,那我们在两个五年计划内就可以实现预期,届时政府就应当修正养老金水平的政策目标,而不是继续降低替代率。可见,不同的技术判断对中长期决策的影响非同小可,必须尽快择善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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