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引导各类人员及早参保、长期参保、连续参保,一要继续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结合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以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灵活就业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扩大覆盖范围。二要继续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解决好城镇非公有制单位的参保问题,保障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要求。三要继续扩大失业保障覆盖面。加强对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单位、农民合同工人的参保工作,积极探索灵活的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办法。四要继续扩大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基本实现城镇各类企业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为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差距。提高医疗费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逐步缩小职工和居民的医疗待遇差距。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强化基金监督力度,提升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适当提高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严格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依照《社会保险法》,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基金年度报告制度,不断强化基金监管,全面实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各项社会保险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加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加快社会保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健全管理体制,落实编制、经费,建立全民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施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加快新农保等信息网络建设,实施社会保险“一卡通”。
“十二五”时期,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落实好《社会保险法》,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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