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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诞生背后的故事:成立国有社保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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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一直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建议中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则是“社保应该明确‘国家统筹’。”

  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一直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统筹层次的提升,将增强社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为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扫清障碍。

  黄志明建议,社会保险由国家承诺、监督,地方管理,银行经营,即国有化的管理,地方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这样就排除了国民的顾虑,限制了一些部门利益,也就给了被保险人信心与保障。

  “心里有底了,大家就会像存钱一样自动去‘存’保险了。”黄志明告诉记者,对城市自由职业者、农民、公务员等多个群体进行的调查走访发现,社保新模式广受认可,老百姓普遍认为,“到银行拿养老保险比拿退休金更保险。”

  “有条件的买商品房,条件稍逊的买经济适用房,贫困户先住过渡房。”黄志明形象地提出了具体操作模式:可以像购房政策一样,生活水平高、有条件的全部按市场化运作并达到主动购买的效果;生活水平低的贫困户,各级政府适当补贴或补差后转入社保银行或其他国有银行进行市场化运作。从而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国家统筹,其他社会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从以地方行政建制为单位,各地搭台唱戏,到国家出面承诺和主导,全国一盘棋,将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转变”。

  黄志明的建议,再次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社保部门的关注,在合力推动下,社保立法进入了快车道

  2010年9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建立社保新机制,加速成立国有社保银行》的建议给予了圆满答复,并对其制度设计给予了充分肯定:从近30年的实践情况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统筹基金现收现付,遵循大数法则,均衡单位负担;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明确个人权益,实行自我积累。这种“统筹结合、部分积累”的模式,不仅有利于确保当期发放,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成为载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历史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我国的社保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2010年12月7日,全国第一张通存通兑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2010年12月24日,8亿张社会保障卡的“十二五”规划面世……

  自己提出的一系列建议,在法律中得到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公布的当天晚上,黄志明欣喜得彻夜未眠。

  持之以恒的“固执”坚持

  3年多的持续关注,近万字的翔实建议,并非简单的探索,而是完整阐述了一套社保体制改革的方案,理清了我国社保改革领域一些关键问题的解决之道。

  记者循着黄志明所有相关建议的脉络,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发现两者的对照关系如此清晰关于“全民参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数个条款,对“全民参保”作了详细规定,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居民、城镇居民”都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关于“国家统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八章第六十四条等多处明确了国家在社保体制中“统筹”的角色。

  关于“个人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条款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概念,尤其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跨省转移”、“通存通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九条作出了规定。

  关于“保值储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让“保值”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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