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1953年1月劳动部公布试行);
2.《广州市关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第六条。
19、机关、事业单位的辞退、辞职人员的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制工勤人员除外)因其尚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辞退、辞职前的工龄,在没有新规定前,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第一条。
20、工龄审核对象?
答: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在职的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的原固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工转制的工勤人员;
(3)转制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4)失业人员中属于1989年6月后经批准离开企业,之后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程序:
(1)在职人员由单位申报,填写《劳动手册》;工龄审核表(初审);连同职工档案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核定;
(2)失业人员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填写《劳动手册》,工龄审核表(初审),连同档案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核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