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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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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并且在正常的退休条件下,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则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答: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继续缴费。

  依据:穗府〔2007〕15号。

  17、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其参保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符合国家的连续工龄政策,并非养老保险参加者在统筹前的所有工作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后,参保人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依据:《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粤府〔1993〕83号)。

  18、职工辞职、离职或被单位开除、除名、自动离职前的工龄是否可视同缴费年限?

  答:(1)1989年6月前因上述原因离开企业的,其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1989年6月实施穗府〔1989〕54号)文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办理了辞职、离职等手续,重新就业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之前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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