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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难落实 媒体:部分职工因伤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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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工伤保险这一制度的落实情况与社会期望值存在较大落差,由于执行中面临重重阻力,部分工伤职工保障难兑现,导致“因伤致贫”情况时有发生。
 
  症结二:申请时间不明确。尽管《暂行办法》规定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享有先行支付的申请权,但规定要求申请人只能在所有医疗终结之后才能行使先行支付申请权,那么这项制度使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救治的立法目的也就很难实现。
 
  症结三:追偿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人社部门反映,目前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机制尚不健全,存在着基金支付后无法追回的风险。胡彩霄表示,《暂行办法》对社保机构的追偿仅仅规定了责令支付、签订协议、要求偿还等方式,这些方式明显强制力度不高,缺少切实有效的追偿手段及程序,尤其在老板“跑路”等极端情况下,不利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回。
 
  胡彩霄说,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增加,另一方面基金追回难度大,共同引发了基金的安全风险。不解决基金安全风险问题,不仅无法继续推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还将损害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完善政策,发挥“托底”作用
 
  鉴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社会政策“托底”中的重要作用,部分专家建议,应尽快通过完善立法以解决先行支付制度中认定标准、申请时间及基金安全等具体执行问题,打通社会政策“托底”作用的“最后一公里”,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一是设立先行支付专项基金、专款专用。胡彩霄建议,可由中央主管部门编列专项预算,独立于工伤保险基金,专门对未参保的工伤职工予以补偿。基金主要来源为国家财政预算,以及对未参保单位的追偿所得和罚款所得等。通过以罚充养,一方面突出政府责任的回归,另一方面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为未参保工伤职工提供及时的救治。
 
  二是细化法律规定。《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足,《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却未涉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专家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对先行支付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为地方制定基金先行支付实施办法提供参照和依据。
 
  三是完善政府责任,确保基金安全。先行垫付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起监督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惩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并通过完善基金追偿制度、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等手段维护基金安全。
 
  四是针对部分工伤职工赢了官司、赔偿难兑现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从法院执行到实施先行支付制度之间的程序、办法,切实解决工伤职工保障兑现的“梗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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