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赔付标准。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当地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不再由企业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及就业补助金,而由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补助金,补偿基数按照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上一年度烟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五级44个月,六级38.4个月,七级32.8个月,八级27.2个月,九级21.6个月,十级16个月,补偿标准均高于当地实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始于2010年底的蓬莱市补充工伤保险运行两年多来,取得了促进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
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蓬莱市补充工伤保险共实现保费收入1200余万元,共受理赔案近200件,合计赔付支出达1000万元,覆盖总人数超过7万人,有效提高了当地职工的工伤保障水平,明显降低了因补偿金额不足引发劳资纠纷的发生概率。由于惠及小微企业作用明显,当地已经有上千家小微企业踊跃参加补充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