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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今年将研究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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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基础上,对工亡职工和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再给予的一定补偿。

  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基础上,对工亡职工和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再给予的一定补偿。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工伤保障范围、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方便职工办事,今年青岛市将采取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继续上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等一系列的工伤惠民举措。

  建筑业工伤认定将有绿色通道

  前不久,省人社厅、住建厅等四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针对我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较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等问题,今年我市将全面推进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我市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且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参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同时根据建筑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我市还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事故,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简易程序,快速认定、鉴定,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亡工伤职工将有“补充”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伤职工待遇,今年我市还将探索多层次的工伤保障体系,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研究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合作。”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基础上,对工亡职工和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再给予的一定补偿,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保障水平、办理机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全国部分地区出现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但基金难以盘活、保障水平固化,不能满足工伤职工合理需求。2014年,厦门市在人社局、保监局等部门的联合推动下,出台了《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运用商业保险机制,由工伤保险基金缴费,建立起覆盖全市职工的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大幅提升了职工工伤的保障水平,降低了用人单位负担,成为继大病保险制度之后,保险业参与完善多层次社保体系的又一次探索。截至2015年1月底,承保的5家保险公司共赔付285例,金额1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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