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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也要为员工上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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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而这次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宁德市的工伤保险,按时为全部从业人员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仍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明确规定服务行业企业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0.5%的费率为职工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6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

  9月10日,宁德市下发《关于印发商贸、餐饮、住宿等私营企业和个体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从费率、缴费基数、动态实名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个体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要求宁德市区域内的这类服务行业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为全部职工上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宁德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卓科长介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前,宁德市的商贸、餐饮、住宿等私营企业和个体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率低,服务行业企业给各类职工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具体如何参保并不明确,而且服务行业企业自动参保数量极少,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得不到有效落实。而这次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宁德市的工伤保险,按时为全部从业人员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仍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明确规定服务行业企业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0.5%的费率为职工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6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

  针对以往职工流动性大,参保工作操作起来不方便等因素,宁德市规定参保职工将实行“动态实名制”的管理办法,即: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及时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更、增减情况,参保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时,工伤保险关系应及时转移到新单位。并且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由新用人单位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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