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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第一天摔成骨折 没签合同也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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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年妇女崔丽娟应聘到某酒店当洗碗工,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摔成“骨盆骨折”,在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后,酒店方却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崔丽娟是其员工,拒绝工伤赔付,并打起了行政官司。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26日,此案有了结果,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终审作出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支持社保局对崔丽娟工伤的认定。

  2011年7月7日,40岁露头的妇女崔丽娟应聘到徐州某酒店打工,工作是洗碗工,随后,崔丽娟与酒店方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并领取了工作服。身为农民,崔丽娟觉得能有份工作,自然是欣喜的事情,况且洗碗对她来说也不是多累的事情。当天,崔丽娟就上班了,工作时间是从早上10点到晚上23点。

  当天晚上23时10分左右,崔丽娟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便跟随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卫室履行签字下班手续,不料途中因没有灯光和护栏,她一不小心没站稳,从高处摔到地上受伤,其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崔丽娟“骨盆骨折”。

  崔丽娟觉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应该算工伤。于是,同年8月11日,崔丽娟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履行相关手续未得到酒店所属公司任何回复后,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崔丽娟提交的相关证据,于当年10月认定崔丽娟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了酒店所属公司。

  然而,这家酒店所属公司认为不是工伤,于2012年7月2日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其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酒店所属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崔丽娟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崔丽娟不算是公司的员工,而且崔丽娟不知为何会走错路受伤,因此与公司没有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崔丽娟觉得公司是在推卸责任,她觉得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出的事,怎么就和单位没瓜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其在酒店方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崔丽娟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崔丽娟受伤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了酒店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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