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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保障”有了明显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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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在“工伤认定”、“基金使用”以及“工伤保障”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改进。本报特邀劳动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庄文飞进行了解读。

    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针对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山东实际,就工伤保险的诸多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比此前的《试行办法》(2004年1月1日实施),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在“工伤认定”、“基金使用”以及“工伤保障”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改进。本报特邀劳动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庄文飞进行了解读。

  新的实施办法更加人性化

  经过与此前的《试行办法》对比,庄文飞律师认为,新颁布的实施办法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更加人性化。

  新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针对工伤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这样的规定,比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更加到位,特别是提醒劳动者,在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一定要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保留证据,便于工伤认定。

  新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这比2004年实施的《试行办法》增加了5天。庄文飞律师认为,这一点,可以理解为山东省政府对劳动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工伤申请工作的重视,增加5天,确保审查到位,不漏掉任何该受理的申请,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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