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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加班身亡 因抢救超48小时未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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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报道,山东济宁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因此,其家属只能得到两三万的丧葬费补偿,而如果认定工伤则能得到20万至30万的赔偿。类似案例此前曾多次发生,济宁这起最新案例引发网民及法律界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热烈讨论。

  一些网民认为,国家法律“48小时”的限制应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赔偿”之间抉择。建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调整和完善。

  时间之差赔偿存天壤之别

  网民“王军荣”认为,工伤的认定与否,一方面牵涉着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笔巨大数目,也关系着一个家庭未来的幸福;另一方面体现着死者的价值和尊严,本来就是在工作时间内,且是死在工作岗位上,只因多活了几个小时,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是谁都无法接受的。诚然,“48小时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无限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但是否无限扩大,显然看的不是48小时,而是其动机,这些只要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就能够发现真相。面对生命,无论如何是要全力抢救的,而抢救是不可能以48小时为限的。

  网民“肖华”认为,48小时竟然成了工伤认定的一个条件,这不得不让人感到荒唐。难道48小时死亡是工伤,48小时零一分死亡就不是?48小时成为工伤不可逾越的鸿沟,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些单位可能为了使职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而对职工进行无效抢救,拖延过48小时。或许更有家庭,为了得到工伤认定,不得不放弃积极抢救……

  两难抉择“保命”还是“保赔偿”

  网民“卞广春”认为,工伤认定中有关“48小时之限”的依据,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明明是工作时发生疾病倒下,却以“48小时”为定性依据,无论是否符合法理,肯定不合人情,甚至有违公序良俗。

  网民“王琳”认为,“48小时规则”之所以会引起争议,是因为在伦理上,病人的家属更愿意维系亲人的生命。资方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病人生命,这不正是家属所期望的吗?但问题在于,如果利益真的成了维持病人生命的最大标尺,资方采取的“呼吸机战略”将只会停留“48小时”之内,超过这一时限就撤;而病人家属为了得到“工伤认定”进而能得到工伤赔偿,也可能拒绝使用“呼吸机”,这将带来更为深远的伦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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