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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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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和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有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等六方面变化,以下是解读的详细内容:
  【解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为不得超过60日,新《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另外,增加规定了“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

  9、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新旧《条例》第29条)

  【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10、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均为工伤保险基金(旧《条例》第29条、新《条例》第30条)

  【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取消了70%的限制,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且支付主体改为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另外,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而非用人单位支付。

  11、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新《条例》第31条)

  【解读】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旧条例无此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12、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旧《条例》第33-35条、新《条例》第35-37条)

  【解读】新旧《条例》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比较:一至四级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

  13、变更了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旧《条例》第34、35条、新《条例》第36、37条)

  【解读】旧《条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新《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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