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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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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开始施行。12月8日,本报记者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运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7)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问: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怎么办?

  答: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问:工伤事故需要调查核实的怎么办?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问: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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