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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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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开始施行。12月8日,本报记者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运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开始施行。12月8日,本报记者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运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问:《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既包括城镇企业,也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既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

  问: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义务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利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问:工伤保险基金都有哪些资金构成?

  答: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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