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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为流动人口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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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去年7月1日正式施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法律对流动人口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职责作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去年7月1日正式施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法律对流动人口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职责作出规范。

  社会保险法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意味着什么?

  1.跨地区就业,医疗保险随身走

  “转移接续”配套制度待跟进

  “打算8月份跨省跳槽,医保关系‘随身带走’可以吗?”大学毕业后,肖女士一直在江苏省南通市某私企工作,最近她谋求到一个浙江企业薪水更高的职位。跳槽在即,担心随之而来。

  按照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肖女士这样的流动就业人员对医保的忧虑可以解除了。因为该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先行支付制度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长期以来,流动就业者由于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而无钱及时治病,这一规定解决了难题,保障了流动就业者能够及时就医。

  就如何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医疗、养老等保险关系“转得出、接得上”的问题,相关法律专家提出,“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就要清除医保关系、养老关系中转移接续的障碍,各地的配套制度能否及时跟进成为关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地对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落实配套政策并不一致。以外来流动人口就业大省江苏为例,去年8月,该省人社、卫生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不得为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设置障碍。但是,鉴于我国许多省份尚未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江苏只能要求各市首先畅通省内流动的转移接续渠道,并未对跨省流动人员的转移接续作出规定。与此同时,针对省内也有部分城市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存在障碍的状况,江苏各地在今年上半年已全部出台配套政策,以确保公民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关系“转得出、接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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