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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为建筑业农民工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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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为建筑业农民工撑起“保护伞”,那么,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工伤保险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何异同?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较高、工伤事故频发、农民工集中的行业,我市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自2015年11月起正式启动,破解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等问题。
 
  两种参保形式,职工个人均不缴费;参保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样的。其区别是:
 
  缴费主体、缴费比例不同。以用人单位名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行业费率的标准等规定,统一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比例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覆盖人群不同。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人群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相关固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人群为该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建筑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具有不固定性。
 
  按建筑项目参保的如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办理开户。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建设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报参保信息。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为项目施工期内职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网上系统,即时申报参保人员信息及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因未办理备案,导致职工发生工伤时无参保信息的,视为未参保,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济南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待遇。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报销手续。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政策执行,可享受相关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并鉴定需要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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