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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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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乙类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调出,调入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二)调入药品的范围: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价格偏低、疗效较好的品种;适合本省医疗保障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本省制药企业生产的具有良好疗效的新药、新剂型;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目录调整时已经调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重点考虑国家新药和本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滋补、美容减肥、解酒、增强性功能、治疗不育症等类别的药品;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四)根据国家药监局提供的药品数据,结合我省药品定价和药品招投标有关情况,建立药品调整基础数据库。不接受企业申报,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按照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要求,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目录评审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厅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等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公室、工伤保险中心、煤炭社会保险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1、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2、监督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组成,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3、建立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包括临床医药专家、医疗保险专家等。临床医药专家主要为目前在一线工作的医学(包括职业病、工伤专家)、药学专家,医疗保险专家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产生。设立专家组,分为咨询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从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咨询专家组。100-150人左右,按照中、西医专业科室与药品分类确定,主要任务是对乙类药品目录提出增补或删除的意见建议。

  (2)遴选专家组。150-200人左右,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原则上互不交叉。目录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五、工作程序

  2009年12月份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实施3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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