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业区分
支缴率小于等于30%,执行二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1%下浮到0.5%;执行三类基准费率的,由2%下浮到1%。
支缴率大于60%小于等于90%,执行二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1%上浮到1.2%;执行三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2%上浮到2.4%。
支缴率大于90%,执行二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1%上浮到1.5%;执行三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2%上浮到3%。
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不符合上述三款条件的,保持原缴费费率不变。
特殊单位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并以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费率由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下浮到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3‰。
三种情形不下浮
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的;
跨自然年度补缴工伤保险费的;
截至2010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相关概念】
支缴率:是指统计期间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含补缴往年欠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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