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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事故多发企业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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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烟台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出台,烟台将实行新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费率直接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挂钩。

  烟台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事故多发企业多缴费

  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烟台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出台,烟台将实行新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费率直接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挂钩。简言之,安全生产抓得好、工伤事故少、职业病发生率低、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少的企业,下一个年度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下调”,反之则“上浮”。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伤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因公死亡事故的;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少于5000元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继承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

  市医保部门对全市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2011年度的工伤发生情况及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了调查摸底和测算论证,共涉及二类行业用人单位13529家,三类行业用人单位58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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