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伤保险具有互济性。
工伤保险可以通过统筹的基金来分散劳动风险,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和地区之间承受的不同压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操作更体现了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形成保护机制,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4、工伤保险具有福利性。
工伤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要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应当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经办,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服务。
从以上分析可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保障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基本生活,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现分配,具有任意性和盈利性。
前者是非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管理,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主要讲经济效益。据有关调查分析,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只占收费的30%—40%,并且是一次支付;工伤保险可以用80%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保险金。实践证明,商业保险决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但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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