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它具有补偿和保障的性质,经费由企业负担,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失业、医疗等)相比较,待遇最优厚、保险内容最完备、保险服务最周到,并且容易实现。
工伤保险的性质和特点如下:
1、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
工伤保险是宪法确立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建立法规强制实施。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具有突发性,多属意外事故;同时工伤也有不可逆转性,其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对个人也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因而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
2、工伤保险具有社会性。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1987年141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有96%的国家有工伤保险。其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
因此,工伤保险金领取的人数多,对整个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可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劳动风险与未发生劳动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切实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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