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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工伤“超时”死亡能获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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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作工伤。刘某却因为家属要求使用呼吸机拖延死亡而导致抢救达77小时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对此,不少人呼吁法律应更人性化。

  在一般人看来,因公殉职当然属于工伤,不过,以下这则事故或许会让你对工伤保险赔偿时限有新的认识与了解。

  “超时”死亡 不认定工伤

  2010年8月4日,39岁工程师刘海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被送入医院抢救,35小时后停止了呼吸。为了抓住最后那丝希望,太太邓女士恳求医生为丈夫装上呼吸机。

  然而,奇迹并没有出现,8月7日17时50分,刘海被宣告死亡。深圳福永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记录,刘海系“左颞顶部自发性脑内出血”死亡。至此,刘海整个抢救时间为77小时。

  丈夫死后,邓女士向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工伤,让她没想到的是,依靠呼吸机拖延的这“42小时”,成了她为丈夫索赔的最大“门槛”,她被告知,由于突发疾病至死亡超过48小时,因此无法认定工伤,并拿到了一份“非工伤认定书”。

  由于工伤的认定与否牵涉到20多万元的保险赔偿差异,因此,邓女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的结果,但被裁定败诉。

  日前,她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工伤死亡时限认定标准

  可以说,工伤认定标准是这一诉讼的焦点,那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此究竟作何解释呢?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方面做了一定的调整,例如,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等。

  施行中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对哪些情况下认定为工伤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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