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高荣梅接过认定书一看,差点晕了过去,南京市劳保局认为,吕明英是被火车撞击受伤致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火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火车居然不是机动车?”高荣梅忙叫工作人员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文翻给她看。
果然,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显然,火车是在轨道上行驶而不是在道路上行驶。
4年间4次判决火车不是机动车
“火车不是机动车,难道是人拉、马拉、牛拉的吗?”回到家后,高荣梅无论如何不能理解南京市劳保局的解释。2005年4月,她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现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很快,省劳动保障厅以“火车不是机动车”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南京市劳保局作出的认定。
2005年7月,高荣梅聘请律师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南京市劳保局撤销对吕明英不是工伤的认定。
审理此案的法官最后仍以“火车行驶在铁路而非道路上,不属机动车”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2005年9月,高荣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得到的结果是维持原判。
“汽车是机动车,火车怎么可能不是机动车呢?”2006年1月,高荣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开庭再审时,高荣梅满含热泪地说:“汽车、摩托车都被称为机动车,说火车不是机动车,打死我也不信!”
最终,法官只能以“对照法律条文判案”为由,再次驳回了她的诉求。2007年1月,高荣梅步履蹒跚地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请再审。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等待,2008年年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判。审判法官对高荣梅说,除非请求立法机构更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概念,否则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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