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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社保费用征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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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条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齐全、有效的缴费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五条缴费基数及费率。各险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费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十七条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到收入户月末无余额,不得挂账,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征缴工作列入年度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理顺体制,增加投入,改进征缴手段和方法,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一征缴。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实施稽核。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保基金的财政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保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权对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提出建议,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受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我市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05年3月18日发布的《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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