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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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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大,政策性强,要破解这一复杂难题,必须从多方面着手,推动与此相关的制度改革和政策落实,共同配合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农民工不分男女,最低领养老金年龄均为60岁。不设置最低缴费年限门槛,农民工达到该规定年龄时,即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本人的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拨专款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建立调剂基金,参保农民工的个人账户积累领完后,由调剂基金账户支付。参保农民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配偶等法定继承人继承。

  对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按照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划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对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本人所在原籍的农保制度,并改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待遇计发;农民工转换工作地点,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保险权益,既可以只接不转,建立权益结算系统,退休时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定由有关地区分别支付养老金;也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地区,按当地缴费标准折算接续,但不允许退保。

  (四)推动稳定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还应结合完善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稳定就业农民工的参保,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一,通过强化征缴扩大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第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目前,由于养老、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在工作变动之后,转入地不愿接受其社会保险关系,需要对此做出全国统一的规定。第三,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基本养老金的全国统筹。

  (五)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

  农民工在城镇缺乏生活基础,是城市中最困难的群体之一。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权益,应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当农民工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失业等风险而使生活陷入困境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一次性的应急救助。

  四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大,政策性强,要破解这一复杂难题,必须从多方面着手,推动与此相关的制度改革和政策落实,共同配合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农民工之所以成为迁徙的候鸟往返奔波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根源是因为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只有取消户籍制度,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才能使一部分工作稳定和有能力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改革户籍制度,彻底拆除分割地区和城乡的围墙,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尊重个人选择的市场迁移机制,使一些有能力的农民工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城市社会保障,而不是作为一个群体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二)加强监督,规范用工,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

  1。要求凡用工者必须签订正式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工利益。但现实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仅占40%,且其中不乏有损农民工利益的条款,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政府需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各类企业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采掘、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不签订合同、有损农民工利益者加以严惩。同时,制定适合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告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引导农民工为了自身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上岗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依法强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

  为农民工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农民工的权利。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立法,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通过加大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依法参保缴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强化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申报和缴费,对拒不履行法定社会保险责任的,要依法处罚。

  (三)建立工会组织,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保持顺畅的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资强劳弱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普遍的现象,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农民工尽管人数众多,但在公共决策中缺乏话语权。为了让农民工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合法的、制度性的渠道加以表达,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建议在城市中按照街道设立农民工工会,该工会主要负责本街道辖区内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首先,对本辖区的农民工实行登记,对登记数据实行网络化管理,便于对农民工进行跟踪管理。其次,在农民工工会中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农民工的劳动纠纷、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事宜,充分发挥工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监督作用,为陷入劳务纠纷的农民工联系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当农民工失业时,工会组织应该根据该农民工自身条件为其提供或介绍更多的劳动机会。

  (四)改革土地制度,实行土地换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打工,使农村大量土地被抛荒。而日本在对待土地经营权方面,对征用土地的农民采取土地换保障的做法。参照日本农民年金制度,可以在我国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允许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对进城达到一定年限、在城镇有了较为稳定的职业与收入的农民工,在其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可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同时辅之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土地换保障。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扩大农村人均占有土地面积,甚至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集中经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一部分进城农民工放弃回乡念头,提高城市化水平,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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