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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金缴费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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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发布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规定,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比例及办理程序

  缴费基数按照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缴费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998年为25%,1999年至2001年为26%,2002年为21%,2003年至2005年为22%,2006年起为2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补缴确认。本人要求参保缴费的,须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证明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的,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现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由企业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

  办理程序。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或处于失业状态的,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企业应协助本人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区县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企业。

  个人缴费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通知》规定,除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人员外,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应自办理参保之月起缴费,不得向前补缴,但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中断缴费的,可自中断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达到退休年龄如何后延缴费

  《通知》规定,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继续与企业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为其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并应当继续按照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协助其到户籍所在区县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已满十五年的企业职工,企业继续与其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合同解除、终止,然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补缴欠费 本金利息一起收

  《通知》规定,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其2007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时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其2008年以后跨年度发生的欠费,应按通知规定计算补缴额。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企业,如涉及补缴费用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补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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