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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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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与参加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

  (四)本市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

  ①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②户口迁移到市内其它区县,且属我市城镇户口的个人参保人员;

  ③与本区县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属我市其它区县城镇户口的。

  2.办理程序

  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往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的还应出具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资料,到原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办理转移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资料,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内转出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二、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

  1.单位成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二)失业保险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

  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在转出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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