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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证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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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人只有向劳动部门证明了自己与工厂的劳动关系,才能获得应得的权益,这听起来似乎合理,毕竟凡事都要讲证据,问题是这样做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呢?

  工人只有向劳动部门证明了自己与工厂的劳动关系,才能获得应得的权益,这听起来似乎合理,毕竟凡事都要讲证据,问题是这样做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呢?那就是老板为了一旦出了事可以逃避责任,会极力掩盖劳动关系,于是像签劳动合同、为工人社保这些本来就让雇主们很不情愿的程序,今后推行起来会更加困难。

  因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使受害工人遭遇索赔困境的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关注了,不久前,就曾报道过湖北少年来时祥在工作时中毒死亡,因为厂方毁掉了劳动关系证明而让死因成“谜”的事件。好在在记者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最近厂方总算承认了来时祥曾在该厂工作,赔偿家属26万元。而本版今天报道的曾玉华的工伤索赔,也已经获得了认定,相信很快会有一个结果。

  可是过程实在艰难。一开始,两件案子都因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面临被劳动部门拒绝受理的可能。对于一个无依无靠,根本就未签劳动合同或相关资料已被雇主毁掉的外来工,你让他怎样去证明劳动关系呢?当然,工友们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一边是手握自己饭碗的老板,一边是无钱无势的打工仔,形势如此分明,也就不能对工友们的正义感抱有太高的期望。

  就算索赔方最后证明了劳动关系,取得了赔偿,恐怕也是“惨胜”。跑断腿,遭白眼就不用说了,时间更是耗不起,打官司期间的吃住费用就是一笔可怕的花销,因此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有选择忍气吞声,赶快另谋出路。

  要追索劳动权益,证明劳动关系是必要的,但要求处于弱势一方的工人去举证,显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劳动部门应该学一学医疗事故鉴定由医院一方举证的办法,让老板来举证:即对于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工人买社保的雇主,如果有人向其主张劳动权益,而雇主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该由雇主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就认为劳动关系存在。

  这样当然有可能出现个别人有意去讹诈老板的情况,但请注意我的前提,这一条只针对那些未与工人签合同、买社保的老板,是他们违反《劳动法》在先,让其吃点苦头也不为过,这样会促使他们主动完善用工手续。

  还有一条很重要,对企图隐瞒劳动关系的老板,一经查出要重罚。在来时祥中毒死亡的事件中,厂方有意隐瞒甚至销毁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但厂方认了错,对家属作了赔偿也就算了,并不见劳动部门对厂方有意隐瞒的行为有何处罚。这样厂方瞒得过就赚了,瞒不过最多把本就该付的赔偿补上,对欺骗行为却不需要支付成本,如此“好事”老板们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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