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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员工可获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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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张某因公司缩减规模被辞,但原来工作一年多期间其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此,张某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司赔偿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

  案件重演:

  张小姐是上海某计算机公司的程序员,工作了将近1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由于公司打算缩减规模,人事部门便口头通知她,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2010年2月,张小姐委托了王勇律师代理此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现已经过仲裁和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

  在法院庭审中,公司确认双方确实是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张小姐是自己离职,属于合法解除,因此,公司不愿意赔偿经济补偿金。至于未签合同,公司已经通知过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张小姐自身原因,导致未签劳动合同。

  本律师当庭指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但用人单位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解除张小姐系合法解除,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未签合同,公司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已经要求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这场诉讼获得全胜,让张小姐感激不已。

  本案焦点:

  第一: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公司称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张小姐是否是自己离职的,应该由公司举证。但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事实,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终结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某某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终结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确认公司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

  第二:未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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