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型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2008新农保”参保人员的过渡衔接。
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标准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每月60元执行。
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为其直接过渡,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个人账户金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009年一次性趸缴享受养老待遇,至2009年12月已年满60周岁人员,每月享受60元基础养老金,同时增发每人每月20元基础养老金。对2009年参保缴费,2010年年满60周岁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余额补足12000元,补缴后参照执行上述待遇。
已经按“2008新农保”规定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养老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基础养老金上限为《办法》规定的每月60元,其年满60周岁时养老待遇按《办法》执行。
本人未参保缴费,只享受老年补贴人员,取消每月40元的老年补贴,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3项条件的发放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
本人参保缴费,既享受基础养老金,又享受老年补贴的人员,取消每月40元的老年补贴,增发30元基础养老金。今后基础养老金调整时,月总额低于90元的仍按90元执行,高于90元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基金管理与监督
1、农保基金应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养老保险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农保经办机构在每月月底前编制下月发放计划,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将所需基金全额拨付给农保经办机构,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3、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应于每年7月份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参加领取资格认证。未参加领取资格认证的,暂时停发其养老金待遇,待通过领取资格认证后再予补发。
4、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农保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汇报,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5、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新型农保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劳动保障所(站)具体负责本乡镇(办事处)新型农保业务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年各乡镇(办事处)新型农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拨付劳动保障所(站)工作经费。
第七条附则
1、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趸缴或补缴截止期限均为2010年12月31日。
2、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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