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和退保。参加新型农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可以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转入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全部退还给个人。参保人员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参保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账户。
第四条养老金待遇
1、享受新型农保养老金待遇人员应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及时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定补待遇。
2、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增发每月2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及子女配偶均已参保的,可享受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
4、《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参保人,须按年缴费,未按时缴费的,到达60周岁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自《办法》实施时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为当年缴费档次上限,补缴后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5、凡第一条第2项规定参保人员,再增发每月20元基础养老金,缴费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6、基础养老金发放程序。符合本条第3项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应填写《仪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请表》,经村委会公示、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审核无异议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批准,于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7、基础养老金停发情形。本人未缴费,依照本条第3项只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其子女及子女配偶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将停发其基础养老金,待补缴后方可继续享受,停发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第五条与以前制度的衔接
1、“1992老农保”参保人员的过渡衔接。
《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过渡新型农保,在原养老待遇基础上增发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高于12000元(含12000元)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发20元;个人账户余额低于12000元的,老农保参保人可自愿选择补缴,将其个人账户余额补足至12000元后,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发20元。
《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按“1992老农保”规定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继续按“1992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满60周岁时,享受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终止享受老农保待遇,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型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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