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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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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暂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按照《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

  根据《仪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仪政发〔2010〕4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参保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暂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按照《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

  2、《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未按“仪政发〔1992〕175号”《仪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2老农保”)和“仪政发〔2008〕238号”《仪征市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008新农保”)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趸缴缴费标准为每年800元。

  3、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1992老农保”和“2008新农保”以及《办法》的新型农保。

  第二条基金筹集

  1、缴费标准。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设每人每年600元、700元、800元3个档次,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缴纳保险费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缴费标准的调整。缴费档次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3、建立统筹基金。省、市、乡镇政府(办事处)补助资金记入统筹账户,建立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补贴、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市乡两级财政按照参保人(含趸缴人员)缴费标准的40%给予资金配套补助,其中市、乡各承担20%。城镇居民参保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4、保险费的缴纳。参保人员可以按年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缴纳保险费,当年至迟在12月20日前缴清。

  5、首次参保人员应填写《仪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居、社区)委员会审核后,到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手续,劳动保障所(站)为其建立电子档案。

  6、参保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600元、700元、800元3个缴费档次分别补贴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100元补贴。低保家庭成员由市民政局确定,重度残疾人员由市残联确定。

  第三条个人账户管理

  1、市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并为每一位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参保人员可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信息。

  2、个人账户基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政府参保补贴资金及利息;集体资助资金及利息;其他资助收入及利息。

  3、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结算一次利息。

  4、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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