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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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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要繁荣发展农村文化、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强化农村社会管理。

 

  2、采取农民缴费为主、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办法筹集保险金。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使“三方共担”的原则具体化,尤其要明确政府的财政责任。个人缴纳部分缴费比例应占缴费总额的50%以上,集体补助比例应控制在缴费总额的10%-30%,财政补贴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的20—40%给予补贴,资金列入预算,并适当提高对农村义务兵、独生子女父母和有困难残疾人的补贴标准。

 

  3、采取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以个人账户为主,财政和集体缴费部分和农民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并按个人账户储蓄积累的基金总额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以体现效率原则。同时,建立调剂基金,调剂基金由农保基金增值收益扣除应记入个人账户利息的剩余部分,以及其他可以并入农保基金的资金。财政出资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入调剂金。调剂基金除用于承担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的支付责任,还可按当地农民生活支出拿出一定比例发放社会统筹养老金,社会统筹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补充,以体现社会公平。

 

  4、科学制订养老金给付与调整办法。养老金从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相应的领取系数确定。各县(市)应根据本地区人均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及时调整县(市)养老金待遇水平,对已领取养老金且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三) 全面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1、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强化预算约束,财政资助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同时,改变不分财力状况按同一标准补助的办法,实行根据人均财力状况分类补助的办法,对贫困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为解决新农合保障水平较低的问题,一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应适当提高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二是鼓励乡村集体经济对新农合给予资金支持,对其出资实行税前列支。三是合理确定农民个人缴纳合作医疗资金数额,改变农民个人缴纳偏低的状况。当前,参合农民只负担20%,明显偏低。根据湖北农村实际,应适当提高农民个人年负担的合作医疗资金标准,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7%-1.5%为宜。

 

  2、建立多层次的医疗补偿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关键,在于能够逐步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让农民得到实惠。因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要充分尊重农民,坚持由农民自愿参保、自主选择。要科学规范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补偿模式原则上按三块处理:一是农民门诊医药费,每人每年可按医保资金的30%计入家庭账户,超支不补,节余归己。二是农民住院统筹,可按医保资金的65%提取。要尽量降低住院补助的“起付线”,逐步提高补偿的“封顶线”。补偿比例由各县(市)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一般应控制在30%~80%范围内,以70%左右为宜。在合作医疗的初建阶段,报销比例可低一点,但不可低于30%,以后随着农民个人交纳、集体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增加而逐步提高,但不应超过80%,超过80%就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三是重大疾病统筹,每人每年可按医保资金的5%提取,用于支付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

 

  3、完善便民措施,方便农民参保和报销。对患者在全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小额医疗费用,可从家庭账户中减免;参合农民在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患者出院时,即可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办理补助手续,当日兑现。凡需到县外住院者,须由县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县(市)合管办必须在2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急诊患者可以在患者就诊三日内办理转诊手续;转入省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出院时即可持有效证件和住院费用有效凭证,到该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补助,当日兑现。参加新农合农民,在外出差、打工、探亲等因病住院,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并在规定时间内在县(市)合管办登记备案,出院后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票据、病历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到县合管办登记,补助按县外住院标准执行,随到随办。急诊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治,来不及办理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执行。

 

  (三)以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福利为重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福利制度

 

  根据湖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尚不具备建设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条件,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应以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制度。

 

  1、完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制度。要充分发挥家庭在养老服务方面的功能,合理确定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对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且需要生活照料的农民和80周岁以上农民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用于持券老人接受上门服务、日托服务和入住养老机构支付服务费的现金抵扣,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彩票公益金共同负担。要制定政策,鼓励扶持民间养老服务机构,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并按使用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据统计,世界各国选择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占老年总数的比例偏低,英国为4.5%,美国为3.7%,瑞典为4.8%,菲律宾为7%,泰国为13%,印度尼西亚为16%。而居家养老的比例则较高,美国老年人在家养老的比例高达95%,荷兰为91.4%,日本高达96.9%。目前,湖北农村老年人养老床位拥有率仅为6‰,低于全国8.9‰和发展中国家2—3%、发达国家3—5%的水平,远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需要,居家养老服务与家庭照顾机构服务相结合,可以较好地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同时也要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标准,加强乡村敬老院、五保大院建设,增强其服务功能。在敬老院、五保大院的基础上,建设综合性农村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2、健全农村孤儿福利制度。目前,湖北绝大部分农村孤儿由亲戚抚养,只有20%左右的农村孤儿得到救助,而且救助金额较低,农村孤儿群体成长中面临教育、心理引导、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诸多困难。因此,农村孤儿福利制度应以健全制度和提高保障标准为重点,实现由单项救助向综合性救助转变,并逐步建立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一是明确孤儿福利的独立地位,建立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孤儿就业指导扶持制度、孤儿住房补助制度和孤儿医疗康复制度。把孤儿生活救助的年龄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持一致,延长至18岁。救助标准应与艾滋病致孤儿童一致,以每人每月160元为宜。孤儿义务教育阶段费用由财政负担,其他阶段的教育费用由财政补贴。二是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三是坚持家庭、社区和机构相结合,多渠道安置农村孤儿。完善收养法规政策,降低收养的条件,鼓励社会收养孤儿。四是完善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应引入社会工作方法为其提供应有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

 

  3、完善农村残疾人福利制度。目前,湖北有370多万残疾人,其中,处于极端贫困的残疾人40.4万,低收入的贫困残疾人117万。370多万残疾人中又有70%左右生活在农村,其在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维权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必须完善农村残疾人福利制度。一是建立以特教学校为龙头,随班就读和技能培训为重点的农村残疾人教育培训制度。二是完善农村残疾人康复制度。健全农村残疾康复服务体系,完善以残疾人家庭为基础,乡村社区康复站为骨干,综合康复服务机构为指导的康复训练服务网络和机制。三是建立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制度。建立依法按比例分散就业为主、集中就业为辅、个体就业为重点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制度。全面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扶持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残疾人集中就业。四是加强残疾人扶贫工作。把残疾人家庭纳入扶贫工作重点。

 

  (五)加快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湖北应根据实际,在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的政策。

 

  1、明确保障对象。以新的失地农民作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特别是中青年为就业培训重点,以难以就业的大龄和老龄人群为基本生活保障重点。对原有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如有条件的可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给予生活补贴,纳入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等。

 

  2、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和待遇。对年龄在16周岁(不含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即征即保。对17--60周岁的农民、未实现就业的,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缴费基数和资金筹集办法。对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17--60岁未实现就业的农民,按不低于征地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20%,分别按12年、15年计算,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资金筹集办法由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部分不超过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集体部分不低于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部分不低于总额的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的缴费记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

 

  4、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和就业培训。失地农民可根据城镇居民和农民的不同身份,按相关规定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就业培训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就业培训政策及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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