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床位费补贴提高
这次宁波政策调整中,还调低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
具体为,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下降到25%(例如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2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下降到15%(例如骨髓移植术、人工肝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1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下降到3%(例如CT扫描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3%),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不调整。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也提高了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每天25元;二级医疗机构每天35元;三级医疗机构每天45元。
另外,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方面,这次政策调整中还增加了部分医用材料,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于购买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
转外地就医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宁波大市外就医,仍需办理核准手续,参保人员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未调整,仍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等材料,经审核就医情况属实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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