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等有所调整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德清县从2008年8月20日开始,对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和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疗费用考核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本地医疗机构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标准: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离休人员每日最高从30元调整到35元,其他人员每日最高从25元调整到30元。
外地医疗机构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标准:在外地省(直辖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离休人员每日最高从40元调整到45元,其他人员每日最高从30元调整到35元;在外地地(市)级、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离休人员每日最高从30元调整到35元,其他人员每日最高从25元调整到30元。
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疗费用考核标准从2008年7月起,次均住院医疗费用考核标准县人民医院从3800元调整到4000元,县三院从3000元调整到3200元,其他医院从2800元调整到3200元(不包括自理自负部分),对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在5万元及以上的不列入次均住院医疗费用考核范围。(何昱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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