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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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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宁波市区对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做了调整,其中内容包括中断参保3个月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后可以延长缴费,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以变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床位费标准提高,转外地就医待遇调整,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宁波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拉平了各县(市)区和市区的差距。记者从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此次统筹过程中,除各县(市)区外,市区职工医保也按市级统筹政策作了相关调整,具体表现在8个方面。

  中断参保3个月内的可补缴。

  职工医保各类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缴费(不包括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况)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向参保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退休后可延长缴费。

  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以每年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

  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变更。

  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选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时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计算与原已补缴额度的差额,一次性补缴后,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一次性补缴时的基数根据规定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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