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排除他杀、意外溺亡”的证明及相关尸表检验结果,小梁的死亡情形符合保险条款中“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约定情形。对于小梁死因是否属于免赔情况,应由保险公司举证,而非小梁家属负责,在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小梁的死因属于其所述的免赔情形下,应当依约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梁伯夫妇支付保险金20万元。
投保两类险受伤赔双份
徐珊
投保人受伤后涉及两项保险赔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只承认第一次治疗费用,拒绝赔偿投保人参保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汤某保险理赔款5万元。
2010年4月,汤某所属的建筑安装公司为包括汤某在内的35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1月,汤某在某工地施工时被钢筋砸伤左小腿,经过住院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事后,汤某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该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理赔,保险公司向汤某支付了意外住院和门急诊保险理赔1万元。
2011年7月26日,汤某被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2012年4月5日,汤某到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花去3000余元。汤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的理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已经向汤某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不能再针对意外伤害进行保险理赔。因协商未果,汤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汤某在保险期限内意外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予以理赔,其拒绝赔偿,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关于其已经理赔医疗费1万元,汤某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其不应再赔偿和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进行理赔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