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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常现争议 可依鉴证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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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从案例中可以看到,该险种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医院为李某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李某摔伤导致其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但同时显示李某生前患高血压多年,并且曾出现过脑梗塞。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李某系入院后接受手术治疗并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疾病范畴,不应在其赔付范畴内。

  由于双方的争议焦点始终围绕李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摔伤还是疾病,审理过程中,西城法院决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造成李某死亡的重要原因是其摔伤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摔伤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指数为90%-100%。

  法院认同并采纳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最终判定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给付全部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90%,共9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随后,记者采访到该案的承办法官刘建勋,其解释说,该案属于典型的意外伤害保险范畴内多因致损的案件,目前没有其他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手段,就多个原因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指数进行鉴定,并据此作出裁判。该案为了提高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裁判文书的说服力,法院在认定复杂保险事故性质与原因时,借助了司法鉴定填补自身能力的不足,这个裁判思路,也是全国首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也认为,保险案件中引进司法鉴定的做法十分合理,所算比例也恰如其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晓峰则强调了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上需要重视程序性。

  致伤可赔致死不赔没有道理

  林晔晗李有军潘子璐

  儿子不幸溺水身亡,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理由是意外致伤致残可以赔偿,但意外致死不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令其赔偿孩子家长保险金3万元。

  8岁的小刘是某小学学生。2011年8月19日,小刘在惠阳区淡水彩虹城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报告证明,小刘身亡一案排除他杀、属于意外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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